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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智慧城市行业行为规则

时间:2020-04-30 17:13 浏览:3968 来源:深圳市智慧城市产业协会
摘要:为了保证深圳特区智慧城市行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特区的社会稳定和为社会公共安全及智能化服务,特根据《深圳市智慧城市产业协会章程》之相关规定,特制定《深圳市智慧城市行业行为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深圳市智慧城市行业行为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深圳特区智慧城市行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特区的社会稳定和为社会公共安全及智能化服务,特根据《深圳市智慧城市产业协会章程》之相关规定,特制定《深圳市智慧城市行业行为准则》(以下简称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深圳市从事智慧城市产品或方案研发、开发、生产、经营、维修、技术培训以及承接设计、施工等的科研院所及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行业的职业道德标准

    

    (一)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国家宏观指导,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做任何有损国家利益的事情。

    

    (二) 同行之间真诚合作,互补互济,共同发展,不得以任何不正当手段损害他方的合作利益。

    

    (三) 竭诚为用户服务,杜绝任何欺诈行为。

    

    第四条:本准则以国家规律和政策为依据,是行业自律和发展的准绳。它代表全行业的共同利益,保障本行业的政府主管部门指导下,实行自我保护、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全行业必须自觉遵守。

    

    第二章 保证质量

    

    第五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安部有关加强安全防范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组织生产和设计施工,把好质量关,不合格产品不出厂,不合格工程不交工。

    

    第六条:树立诚实信用的经营思想,不生产假冒伪劣产品。

    

    第七条:对质量事故和用户投诉要认真调查,妥善处理,该返工的返工,该退换的退换,该赔偿的赔偿。

    

    第八条: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争创名牌产品优质工程。

    

    第三章  公平竞争

    

    第九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市场交易中,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不采取非法手段限制他人竞争,不从事法律明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条:严格遵守政府的价格政策,不搞有针对性的抬压价,惜售抛售。

    

    第十一条:依靠社会公众力量和大众传播媒介,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依法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追究侵权者的责任,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第四章  发展科技

    

    第十二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树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创造性劳动,保护知识主权,充分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本行业的企业和产品逐步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

    

    第十三条:积极参与安防事业的攻关项目、研制开发新产品和精心设计安装安防工程,努力提高我国安防产品和安防工程的技术水平。

    

    第十四条:加强科技合作,提倡技术转让和科技信息交流,积极支持和发展民族工业,逐步提高我国安防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

    

    第五章  用户至上

    

    第十五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心全意为广大用户服务,以满足安防事业发展的需要为已任。

    

    第十六条:各企业单位应当全面真实地介绍所售商品的性能,热情为用户咨询服务。出售产品价格必须公平合理。

    

    第十七条:产品售后和工程完工后,必须为用户办好技术培训,使用户了解设备性能,能够正确使用操作和判断排除设备出现的一般故障。

    

    第十八条:自觉接受用户监督,认真履行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用户约定的包修、包换、包退责任和其它售前售后服务的责任。

    

    第六章  严守法纪

    

    第十九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法,加强企业建设,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第二十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严格照章纳税。

    

    第二十一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认真履行合同条款,做到重合同、守信誉,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和技术市场秩序。

    

    第二十二条:遵守有关安全、卫生和环保法规,落实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以确保安全生产、施工,保障国家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第二十三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行为作斗争。

    

    第二十四条:严格保密制度,对从事工程设计和施工人的员进行保密教育,凡具体工程的设备布点、具体功能等对无关人员要严格保密,防止不测事件发生。

    

    第七章  监督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准则由深圳市智慧城市产业协会理事会及其常设机构负责监督执行,并及时与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取得执法部门的支持与配合。

    

    第二十六条:协会理事单位及其常设机构,必须模范遵守本规则,理事会每年要认真总结交流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对执行本规则好、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发现有严重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协同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协会通过协商调解本行业企事业单位之间在生产经营与合作中发生的矛盾纠纷,提倡顾全大局,互利互让。

    

    第二十八条:协会向社会推荐本行业的优质名牌产品,协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评选优质产品、工程,向获奖者颁发奖牌、证书并予以公告;对假冒伪劣产品,依法追究责任并予以曝光。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准则经深圳市智慧城市产业协会会员代表会讨论通过并报经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后试行,待适当时修正后正式施行。

    

    第三十条:本准则由深圳智慧城市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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